仲裁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?
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回避,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:
(一)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、代理人近亲属的。
(二)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。
(三)与本案当事人、代理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。
(四)私自会见当事人、代理人,或者接受当事人、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。
前款第三项中的“其他关系”包括下列情形:
(一)为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。
(二)担任当事人的鉴定顾问或者其他顾问的。
(三)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。
(四)为本案当事人推荐、介绍代理人的。
(五)担任过本案或者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。
(六)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。
鉴定人发现存在回避事由的,应立刻主动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。法院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3日内决定,并告知双方当事人。
02
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处理
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,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,也就是说当事人最晚提出鉴定人回避的期限是在“法庭辩论终结前”提出。并要提供合法的理由和证据材料。
被申请回避的鉴定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,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,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,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,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。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,被申请回避的鉴定人员,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。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,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,并通知复议申请人。
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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